治疗白癜风的专科医院 https://baike.baidu.com/item/%E5%8C%97%E4%BA%AC%E4%B8%AD%E7%A7%91%E7%99%BD%E7%99%9C%E9%A3%8E%E5%8C%BB%E9%99%A2/9728824?fr=aladdin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通知
通金管〔〕62号
各分支机构、承办银行、缴存职工:
为进一步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,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,根据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》(GB/T-)和《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》(JGJ/T-)等规定,经研究,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如下:
一、符合条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,除职工死亡提取、法院判决提取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,一律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。
(一)职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,应划转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。
(二)法院判决执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,划转至债权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;债权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,开户后再划转。
(三)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,职工缴存账户与贷款账户已经关联的,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直接还款;职工缴存账户未与贷款账户关联的,采用先偿还贷款后办理提取的方式。
(四)偿还商业贷款、公转商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,采用先偿还贷款后办理提取的方式。
二、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,首次提取申请时间应在贷款发放之日起满12个月(含)后申请提取,之后每次提取申请时间应间隔12个月。
首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,之后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之日前12个月(含)的还款本息额。提前还清的,不超过上次申请提取至提前还清之日期间的还款本息额。
三、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,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;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,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。购买同一套住房,职工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。
四、缴存职工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,不予提取。
五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附件: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的*策解读
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年11月12日
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的*策解读
各分支机构:
根据《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通知》,对相关提取业务标准的*策解读如下:一、符合条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,除职工死亡提取、法院判决提取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,一律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。(一)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,除出具提取所需材料外,可持商业银行(分别为兴业、华夏、南京、邮储、招商、工商、中国、浦发、江苏、农业、建设、交通、中信、广发、南通农商、海安农商、如皋农商、如东农商、海门农商、苏州银行等)的一类借记卡到各分支机构(或登录“南通公积金”网厅、手机APP、